楼主: 麦田湖北

有关武汉分社麦田活动权责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3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学习中。。。
发表于 2011-8-3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麦田计划管理团队中,从来不允许任何人在麦田计划论坛以外的地方使用“麦田计划”“麦田湖北”之类的ID,如果有任何人在QQ、MSN各类聊天工具、BBS、社交网络中遇到该类ID,请提高警惕,这些ID不被麦田计划承认,也不能代表麦田计划的任何组织。

海达,弱弱的问一句。
在其他本地论坛之类的,注册了账号:比如麦田计划南宁,南宁麦田之类,这个如何界定?
发表于 2011-8-3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8-3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8-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湖北分社条理越来越清晰了,努力~~~
发表于 2011-8-3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提问题非常好,如果使用麦田计划。或者麦田湖北,之类的ID号,必须得到分社许可,因为你如果使 ...
海达 发表于 2011-8-30 10:18



    也就是说,诸如“麦田计划”、“麦田湖北”这样的ID名,除了在麦田计划论坛出现,其它论坛是不能代表麦田计划的。
  
   团长,在恩施论坛有“麦田湖北”的ID,但没做坏事。这个论坛上的ID估计是咱们哪位麦友建立的,要不要收回。
发表于 2011-8-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8-3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8-30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提个小小的建议,是否还可以考虑下规范下区分管理团队的集体决策和成员个人意见,比如对于以集体ID发帖的,对于一些管理团队成员以个人ID发主题帖的情况,比如活动帖啊之类的,发帖之后,管理团队读过无异议,确认为集体决策,或者读过后有问题修改后,加一句公示证明为团队决策之类。
对于所有未添加公示的,虽为管理团队成员的发帖,仅视同为个人意见。
发表于 2011-8-3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8-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8-3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开 于 2011-8-30 11:58 编辑

人一多,想法就多,大家的想法都是想做好事,因为大家是因为爱心聚到一块来的。但是没有一个共同遵守的条条框框,就可能会不能齐心协力的做好每一件事,甚至会好心办坏事,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大家都不想的。所以此贴必顶,愿麦田在公开透明,快乐和谐的情况下越走越远!!!
发表于 2011-8-3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小柔


    前车之鉴啊,人心很重要,做这个就是要坚韧
  毁了她,真的很容易,维护她,使我们志愿者共同的家
发表于 2011-8-3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海达


    谢谢海达的回复

    茉雨已经了解了,会和南宁团队一起,对于在其他论坛上面使用的代表南宁麦田的ID进行公示。
   
   
发表于 2011-8-3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nigiel


    关于这个,我们的做法是,一切公告类的帖子,必须用分社ID来发
发表于 2011-8-3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防患于未然
前车之鉴
堵漏补缺
逐步完善
发表于 2011-8-30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条件支持。
发表于 2011-8-30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发表于 2011-8-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地路过
发表于 2011-8-3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想法是好是,但我们不能不小心就把好事做成坏事了,规范办事,有条理的维护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这不但能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孩子,还能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持续发扬我们麦田骄傲的公益精神与理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麦田计划 ( 粤ICP备12076381号-3 )

GMT+8, 2024-11-13 23:13 , Processed in 0.069146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