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公布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扬中市麦田慈善基金会名列其中。全省共有476家基金会获得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捐赠额)×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会各界向扬中市麦田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均可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均可享受企业或者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权益。
文件如下 ▼
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税前扣除条件,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如果当年无法全部税前扣除的,允许结转到以后三年内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个人捐赠
政策执行
1、直接捐赠给受赠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一定能够税前扣除。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相关规定,只有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捐赠,才允许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哪些公益性社会团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经审核确认符合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捐赠企业可以登录江苏省财政厅官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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