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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一些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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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咨询,网监处表示:

         毁坏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司法机关拘留15天,

    同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

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祉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

   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7-12-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07-12-1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普法教育???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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