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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慈善事业的经济学观察(东方甲乙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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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慈善事业是出售“怜悯”的行业:“怜悯”供求之分析

1、“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决定了对“怜悯”的需求,具有较为广泛的人性基础,说得直白一点,“怜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2、“怜悯”的供应量,与社会的经济丰裕水平成反比,经济愈富裕,需要得到救助的人就会相对减少,故“怜悯”的供应量就相对趋弱;

“怜悯”的供应量,也与社会的公共保障之完善程度成反比,一个社会的公共保障体系及制度越完善,则进入“怜悯供需市场”的供应量就越少。

所以,随着社会经济丰裕程度的提高、公共保障体系及制度的完善,存在着对“怜悯”的较大需求、但供应量却持续减少的现象。当一部分人的“怜悯”需求无法从本地、本国的人类身上获得满足时,有些外地的、国际的、自然的“怜悯产品”就会被创造出来,如,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类项目,环保、动物保护等广益性项目等,就会逐渐地成为这样一个社会慈善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3、对“怜悯”的需求量,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而持续扩大。显然,当一个社会处于大多数人生活无着、水深火热时,需要被怜悯、同情、救助的人太多而能施以援手者太少,这样的一个社会,“怜悯”之供应量太大而对“怜悯”之需求量又太少,故其慈善业不会太发达,这是贫困社会缺乏普遍的同情心、冷漠、麻木等状况的经济原因。对“怜悯”的需求量,还与社会公共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社会公共管理的相关政策成正相关关系,公共保障制度涵盖面越广、法律与政策对社会和谐程度关注程度越高的,则对“怜悯”的需求量也就会越大。

4、“怜悯”市场上供需双方的数量孰大孰小、交易是否能顺利达成,——或曰“怜悯”市场之运转是否正常,更与社会的贫富差距有关。一个社会贫富差距小、平均化,则“怜悯”市场就小,慈善事业无由生成;但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过于巨大,社会贫富阶层之间的冲突就趋于激烈,则“怜悯”的市场化也就无从谈起,故那样一个社会,多的是劫富、但济贫仍是空话。

5、只有当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仍在人们的容忍限度内,社会冲突仍在可控范围内,社会公共保障体系及制度日益引起社会良知的严重关切之时,“怜悯”市场之运转才可能是正常而有效的,慈善事业的发展才可能成为社会前进过程中磨擦之润滑剂

二、“怜悯”的直销与营销

1、各种形式的路边乞讨,就是“怜悯”之最常见的直销方式,而随手给几个硬币,就是最简单的购买“怜悯”方式。由于“产品的真实性”无从保证,“营销”方式也过于简单甚至于有“强卖”现象,其间又充斥着大量的欺骗事例,故直销的“怜悯”产品,多有“假冒伪劣”现象,这反而使得需要纯真的“怜悯产品”的需求者得不到满足,而真正需要通过“怜悯市场”以获得救助者,仍处于困境。

2、基于直销的缺陷,则对“怜悯”作经营性采购、销售的事业就应运而生,是为官办的或民营的慈善组织。

三、“怜悯”之产品特性

1、于“怜悯”的供应方:一个人,出现可被“怜悯”的境遇,大多数情况下,是属于社会的病态现象在此人身上的反映,于他,是被动的,是无奈的。主动并刻意营造的“怜悯”,往往存在着欺骗、懒惰。欺骗让人厌恶,而懒惰,则叫人气馁,因为由懒惰而生的“怜悯”,不因人们的购买而消失,反而会因购买而产生更多。

2、于“怜悯”的需求方:购买“怜悯”的动机,是消灭“怜悯”,是消除粘附于“怜悯”的供应方身上的社会病菌,是希望通过购买“怜悯”而恢复被怜悯者的正常生活状态,能达成这样一种效果的“怜悯”交易,最终让购买“怜悯”者产生莫大的欣慰与愉悦。因此,于“怜悯”的需求方,“怜悯”是一种情感消费。

3、是故,高质量的“怜悯”产品,应该孕育着希望,施善者总希望通过购买“怜悯”,将包裹着被怜悯者的人生希望之坚壳打破,让被怜悯者今后不被怜悯,最终依靠公平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的信心与努力,与施善者并肩奔跑在人生的道路上。

4、但有些“怜悯”,因供应方的人格尊严、因需求方的不当采购而难以达成交易,如:前者“不食嗟来之食”,后者颐指气使——“嗟!来食!”。需求方如在购买中含有蔑视、不当利益之考虑,则其采购“怜悯”之行为,一般很难被视为施善,毋宁说是炫耀或收买。

5、“怜悯”因其产生的机制不同,其因购买而消失的速度不一,因自然灾害而生之“怜悯”境遇,常可由数次的购买而售空;而因社会制度的缺陷、自然环境的恶劣而生之“怜悯”境遇,常因陷于“怜悯”境遇的人们丧失走出泥潭的信心与能力,则不但需要大量而持续的购买、更需要社会公共政策积极而有效的干预,才可缓慢消失,很难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

6、因此,“怜悯”的定价,(因自然灾害而生的)前者低廉而(因社会、自然环境恶劣而生的)后者昂贵。

四、“怜悯”的销售成本

1、在直销,“怜悯”的销售成本很低,基本上就是直销者的最低生活消费,这种消费可低到我们无法想象。其成本构成,主要有三块,一是每天最低限度的饮食,二是唤起人们对其悲剧境地同情心的宣传费用(有的甚至连这一块也省略了,只以呼天呛地状或展示身上的残缺代替),三是销售“怜悯”者的人格尊严,有好多“怜悯”供应者,选择放弃人格尊严。还有的可怜人,因为身处贫困地区,当地“怜悯”市场供过于求,故他只得向外地或富裕地区销售,因此,于他而言,“怜悯”的销售成本构成中还有一块迁徙费用,但更可怜的人,只得徒步迁徙、沿途销售(乞讨),这一块也省了。

故,最低的“怜悯”销售成本就只有一块,即每天最低限度的、只以维持生命状态为限的饮食消费。

2、但在仍留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人格尊严者而言,他的销售成本构成,必有一块是“人格尊严”的自我估值。估值高者,往往很难售出他的“怜悯”;当然,有些“怜悯”的供应者,会将“人格尊严”细分化,如以“随缘乐助”、“替佛化缘”名义,销售他的“怜悯”。

选择放弃或自觉难以维持“怜悯”成本构成中“人格尊严”的,往往选择“怜悯”的直销方式。

3、但由于直销的“怜悯”成本过于低廉,故常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牟取暴利的途径,他们将那些可怜的人集中控制于他的股掌,分派到城市的大街小巷,推销“怜悯”,而得到的钱物,除了维持那些可怜的人生命状态外,余下的就是不法之徒的盈利!“怜悯”之非法经营,与慈善事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千方百计地想维持、甚至加剧可怜人的悲剧状态,“怜悯”销售是为了牟利;而后者则希望通过“怜悯”的经营,与更多的“怜悯”购买者一起共同努力,消灭悲惨现象!

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不法之徒利用“怜悯”牟利,其实也是一种经营,当然是非法经营。其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是采购,但注意(!)——,他采购的,不是“怜悯”,而是“怜悯”之人。他用暴力和虐待,剥夺了那些可怜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将那些可怜的人当作奴隶、工具,供他驱使,为他牟利!事实上,他与贩卖人口者一样,罪不可赦!

四、“怜悯”的销售成本(续)

1、在营销,“怜悯”的销售成本,在直销的基础上,还得加上前阶段的采购或订货成本,和后阶段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成本。

2、前阶段的采购或订货成本,包括“市场”调查、鉴别(“怜悯”是否符合该项慈善组织的经营范围,如助学为主的慈善组织,对医疗救助项目就可能会剔除)、检验(可怜人出售的“怜悯”是否符合该慈善组织确定的条件或标准)、协商、定价及资料汇总等项工作的费用。

费用项目则包括:参加采购或订货的人员差旅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这部分费用其实应以工作人员因参加该项非本职性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及奖金来算,业余时间从事该项工作的,应以加班工资的损失来衡量)、办公经费(纸张、通讯费、上网费等)等。

采购或订货成本,与“怜悯”所在市场与慈善组织的空间距离、经济生活差异及自然、交通条件之恶劣程度成正比,因此,某次采购或订货行动如采集的“怜悯”单位数量少,则单位成本就大!

3、经营“怜悯”的慈善组织,在前一阶段,有直接采购的(如赈灾),也有只订货的(如格桑花)。

4、后阶段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成本,包括供货消息发布、广告宣传、签约、销售、支付订货款(象格桑花,还得派员到实地支付“怜悯”款项,这块成本其实与采购或订货成本相比,小不了多少)等各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售后服务则包括核实检查,“怜悯”购买后的效果评估,将相关情况反馈于“怜悯”购买者,促成供需双方的长期联系关系的建立,等等。

费用项目则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同上)、媒介费用(宣传资料印刷、网络服务器租用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

5、“怜悯”的营销成本,与“怜悯”经营方式有关:

(1)在“怜悯”的自营方式,即在前阶段作直接采购的慈善组织,往往先把后阶段的工作做起来,即对“怜悯”作预售,获得预售价款后,再进入市场作调查、鉴别、检验,确定购买对象后即支付货款,然后再向预售对象(“怜悯”的购买者)反馈情况,如果不是一对一,则市场调查、售后服务(反馈)即以大众新闻报道代替,工作环节大大减少,成本也因此大为低廉。大多数的官办慈善组织大都采用这种经营方式。

(2)但在一对一的中介经营方式(如格桑花),前后两阶段的工作环节即使是看起来有重复,也很难省略,这使得营销成本居高不下,且呈很强的刚性,难以压缩。

五、“怜悯”之营销成本与定价

1、在“怜悯”直销,成本由“怜悯”的供应者负担,而“怜悯”销售收入的受益人就是他本人。销售收入,扣除他的成本,可能正好,也可能略有盈余;不管是否有盈余,但成本负担与收入受益的主体同一,是“怜悯”直销的基本特征。

2、在“怜悯”的营销,成本出现了两个主体,一是“怜悯”的供应者,他的成本就是直销状态下的直销成本,也是原始成本;二是“怜悯”的营销者,他在营销过程中,产生了营销前阶段的采购或订货成本与营销后阶段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成本。

3、因此,在“怜悯”营销状态下,营销者所经营的“怜悯”产品的成本=“怜悯”供应者成本+“怜悯”营销成本=“怜悯”原始成本+(采购或订货成本+销售和售后服务成本)。由于“怜悯”营销主体所从事的,是非盈利性的慈善事业,故其基本的定价政策就是以成本为售价。

显然,定价高于成本,出现结余,就与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非盈利性之道德要求可能发生冲突,故结余,只能是临时状态,且结余只应产生于量差(比如原来要购买十个“怜悯”单位,但因各种原因,只能购得九个单位),而不应产生于价差(成本100,定价不能是105),否则“结余”就可能演变成“盈利”。该慈善组织至少应预先对结余的产生及使用有明确的说明,尤其是这种可能的结余,仍应如销售收入(如募捐所得)一样,置于公开而可被监督的程序之下。

同样也显然,定价低于成本,则“怜悯”的经营组织将出现严重的亏损,这样一个亏损的慈善组织,就成了难以过江的泥菩萨,本身也成为“怜悯”的生产与供应者,苦待“怜悯”的需求与购买者拯救了!

4、在自营性的经营方式下,其出售“怜悯”的定价,常常对“怜悯”的原始成本与营销成本按公开申明的比例划分:比如九比一或八比二,其中九或八,是直接付给“怜悯”供应者的,而一或二,则是慈善组织的营销成本。

这个比例的高低,对销售有较大影响,一般的说,九比一较七比三甚至五比五好销,因为“怜悯”的购买者不大计较“怜悯”价格的绝对金额,而对这样的成本划分比例却相当敏感,他比较喜欢将他的价款高比例甚至全部支付于“怜悯”的原始供应者,但他忽略了“怜悯”营销者的意义,其实,我们举个例子就可以让人明白了:同样的青菜,我们为什么在超市能接受一个高于普通菜市场、更高于田头采购的价格?因为超市付出了采购、运输、分拣、包装、上柜的工作及成本。

5、在一对一的中介经营方式下,则营销成本常无法通过“怜悯”的中介、销售过程而从“怜悯”的购买方那儿得到补偿。比如格桑花,对一个贫困小学生的一学年助学费为400元,这是这个“怜悯”产品的原始成本(直接付给孩子或其监护人),也是她向市场销售的价格!这当中,订货、销售、售后服务的成本根本无法从“怜悯”购买者(捐款人)那儿获得补偿!

6、“怜悯”的营销成本无法通过销售获得补偿,而那个组织还得维持运转,则其成本的补偿来源,不外乎:

(1)该慈善组织所隶属的慈善基金(本金或利息)

(2)该慈善组织所隶属的企业拨款

(3)参加其中工作的义工之劳动(出力)、捐款(出钱),或出力出钱兼而有之

(4)将自己也作为“怜悯”供应者,将“怜悯”直销出去(接受企业赞助或个人捐款)

但如果,某慈善组织的营销成本补偿途径缺少(1)、(2),则将显然以(3)、(4)为主要补偿来源,甚至以(3)为主,这样,这个组织总将遭遇危机!

六、“怜悯”经营之外部性

1、所谓外部性就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利益范围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好的作用,也有坏的作用。好的作用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坏的作用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众所周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属于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由于污染者的私人行为产生的污染物不仅对其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造成了危害,其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即实际承担的私人成本低于其应该承担的社会成本。由此可见,环境污染者生产成本的节约与购买其产品的而享受的低价利益,是以造成社会危害为代价的,社会要为此支付外部成本。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向社会支付费用,作为对受其不利影响者的补偿,或作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的投资(但代替社会征收这类费用者——政府,如光收费,不消除,则无异于成为该外部不经济产生者的同谋!这是另一个课题,在此按下不表)。

2、上述外部性,主要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外部的影响。但我这里要说的外部性,还包括外部对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影响。

这相当于企业的经营环境。企业的经营环境,有宏观视野上的,如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人文、制度、社会环境,也包括微观视野上的,如行业规范或惯例、产品投放地区的协作条件、市场成熟程度等,举例来说,汽车生产在国家层面上说,制度的、文化的、经济的等等方面的环境条件是具备的,甚至是不错的,但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光一个上下游生产链的配套、协作、运输问题就解决不了,有素养的劳动力也不可能在当地招募得到。

3、涉及到“怜悯”的经营,其外部性也有如上所说的双向含义:

第一,“怜悯”经营对外部、即非参预其中的第三方(包括社会)之影响。有两个方面:有益的与不利的。

一是良好经营的慈善事业,不仅让可怜人获得帮助,让施善者得到慰藉与愉悦,也令社会日渐形成帮困济贫的善风良俗,这种影响无疑是有益的,是“怜悯”经营者所创造的“外部经济”。

二是“怜悯”的销售与购买,由于时机不合(如婚庆时)、场合不适(如在城市广场、商业街区等)、销售方式不当(强讨硬索)、或购买方式不妥(嗟!来食!)等,而令未参预购销的第三方(他人)不快甚至产生抵触、或致市容有碍观瞻等,这种情形,常生于“怜悯”的直销方式,此为“怜悯”经营的“外部不经济”;当然,在“怜悯”的营销方式,也有“外部不经济”的情形产生,如摊派式募捐,不仅令“怜悯”的购买者难受,严重的,亦令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反感;极端情形,摊派式募捐会打击人们对创造财富的信心(反正可以不劳而获)。

第二,外部、即非参预其中的第三方(包括社会)对“怜悯”经营之影响。有两个层面:宏观的与微观的。

宏观的,包括国家的法律、公共管理政策与制度,是否能容忍或默认或支持“怜悯”经营,如在过去,连“怜悯”之直销也不被允许,到城市里乞讨,都将被遣返原籍,而“怜悯”之营销,只允许官办慈善事业。现在,社会的、乃至执政理念上,对“怜悯”经营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宽容,但法律、制度的建设却沿袭了过去的惯性,突出表现在,对民营的慈善事业设置太高的进入壁垒,“怜悯”的市场体系及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的需求,“怜悯”经营的市场机制和有序竞争的格局还远未形成。

格桑花成为二OO六感动中国的候选人,表明社会对“怜悯”经营、民间慈善事业的宽容与认同,而格桑花至今未能取得合法地位则表明法律、政策之落后。

微观的,则涉及“怜悯”经营的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环境因素。这种外部性,造成“怜悯”原始成本与“怜悯”社会成本之间的巨大差异,比如,资助一个贫困孩子一学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是200元,但将这200元送到孩子或其监护人手上却又要化费300元,即原始成本是200元,而社会成本是500元!这多化费的300元,如果捐款人不认帐,则必然有部分由“怜悯”的经营者承担(这个已经由本帖的“五”提到过了),假如这是180元,也就是说,“怜悯”经营者的营销成本是380元,那么,还有那120元就是不进入“怜悯”经营者的帐的社会成本之一部分,问题是,如果这120元没有其他第三方承担或捐助,则这120元就会通过效率低下、差错、“怜悯”交易成交率减低(有部分钱送不到孩子或监护人的手上)等情形表现出来,而且,这种情形是否值120元也无法作确切的评估,这往往令人找不到效率低下等负面情形产生的原因。但当这种情形有一个比较确切的货币化估价时、也就是说,某个“怜悯”产品的社会成本等于营销成本时,“怜悯”的经营者则又难以接受(在上述例子,人们会问:化了500元结果只200元到可怜人的手里?!),[再]举例来说,在贫困地区建一所学校,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之高(比如1500元),可能是发达地区的人无法想象的,这种高成本如果只是因自然条件的差别所造成的倒也罢了(比如900元),不幸的是,其中参杂了太多的社会因素(比如600元),如因施工条件恶劣,施工人员的工资可能就比发达地区的高(低了没人去),而且高工资不一定出高质量的活儿(工人原因);工作低效率,缺乏职业责任心,缺乏合同约束观念、没有精确观念(承包商原因);当有些工作必需政府工作人员参预时,官僚作风、懈怠、捞一把的冲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还办不好事儿(政府原因),等等等等,这些,都使得“怜悯”的社会成本大大提高!在这个例子中,社会成本完全以货币化的价格表达并成为营销成本,如果有一部分没表达为货币价格(比如200元,即社会成本是1500元、营销成本是1300元、原始成本是900元),则可能表现为校舍施工质量差,使用寿命短,维持维修费用高等等情形。

当“怜悯”产品的原始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这种巨大的差异未被“怜悯”的营销者、“怜悯”的购买者充分认识之前,“怜悯”经营在该地区是很难有效率地展开的,抱怨、谴责、郁闷、无奈、丧失信心等情绪可能会充斥于“怜悯”经营者的心头,以至因此而迷失目标,——你可能会忘记,孩子需要校舍,而你却忙于和风车作战。

所以,摆在你面前的,只两个选择,要么不做,要么学会某种妥协。

4、在“怜悯”经营对外部的负面影响(即“怜悯”经营的“外部不经济”)上,应该存在着通过“怜悯”经营者的创意与努力而得以消减或消除的可能性,譬如,挖掘传统慈善理念的合理内涵,吸收国外现代慈善观念与做法,首先做到劝人行善、代人行善而不使人感冒,在此基础上,让更多的人参预到慈善事业中来。也就是说,“怜悯”经营之“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比一般产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要容易得多,因为它往往可以通过“怜悯”经营者自身的创意与努力而得到克服和改善。

5、但是,在外部对“怜悯”经营的负面影响上,“怜悯”经营者往往一筹莫展:宏观层面上的,“怜悯”经营者自认无可置喙、认了;但微观层面上的,其克服的难度却不被“怜悯”的经营者重视,总以为,我们是来帮你们的,我们应当得到你们的协助与支持,你或你的孩子拿了我们的钱,就该按照我们的要求做,——这当中,“怜悯”经营者和“怜悯”购买者常会在不经意间流露出将自己的生活方式、观念强加于“怜悯”供应者身上之企图;而一旦遇到各种形式的抗拒,除了气愤,就是气馁。

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贫穷与落后(贫穷是“怜悯”产品,是核,而落后则是贫穷所由生的温床,是壳),大都互为因果,我们想为贫穷买单固然不错,但实际的情形是,单独购买贫穷,就首先要将贫穷从落后的壳中剥离出来,而这,是不大可能的,而效果也大可质疑,举一个并不太恰当的例子,——以前那个将穷孩子接到富翁家生活一个月的“创举”,大家是如何看待的?

购买“怜悯”,是为了消除“怜悯”现象,为此,我们必须将贫穷与落后一起买下来,舍此,恐怕没有捷径。

七、“怜悯”经营市场秩序的现状观察

1、官办的慈善事业,似乎一直来致力于将“怜悯”抽象化,除了赈灾(稍微具体了点),他能将具体的“怜悯”撇多远就多远,事实上,他总是试图将自己作为“怜悯”的化身而推销给公众,甚至不惜以行政强制力为有意无意地炫耀的后盾,搞摊派;而涉及到具体的“怜悯”项目,则总是采用撒胡椒面的做法,很少能善始善终地帮人帮到底。我们也无从看到某个官办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收支报告。一句话,官办的慈善组织还是公共财政的附庸,从募捐到捐助,不是借助行政强力,就是以官僚的程序或以财政资金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捐款资金,而他的工作费用究竟是如何化费的,更是讳莫如深,但他的公开程度,甚至比公共财政的公开程度更差。

官办慈善组织的这种做法,很难取得公众的信任,故,一旦脱离了行政强力的支持,他的募捐能力、他的影响力,将大大下降,要在市场上生存,恐怕得适应好长一段时间。反过来也可以说,官办慈善组织在“怜悯”经营市场上,是以非市场化的方式取得生存地位的,并且,他依靠国家法律对民间慈善组织进入“怜悯”经营市场所设置的门槛,维持着他的垄断态势。

2、民间慈善组织大部分未能迈过法律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从现行法律上说,大都处于非法状态。严格地说,那些未取得进入市场法定资格的民间慈善组织,只是程序上非法,即未取得注册登记机关的认可,而实体法上,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由(将钱财委托他人以实现自己意愿、如向第三方捐款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现代法律的理念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必须通过程序法所认可的程序而得以贯彻与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非法”民间慈善组织不能依仗宪法而要求取得“合法”资格,途径只是非此即彼:要么你达到现行法律的要求,要么你努力争取或等待现行法律修改到你能做到“合法”。

“非法”民间慈善组织在“怜悯”经营市场上生存,往往靠的是将“怜悯”项目具体化的办法来取得市场份额,比如格桑花的一对一;但为了取得公众的信任,常无奈或有意采取低价策略,比如按“怜悯”的原始成本作转销价格。前者击中了官办慈善组织的软肋,而后者,则埋下了组织的体外成本最终将压垮自身的隐患!如果还坚持将“具体化+低价”这一初期策略奉为长期运营宗旨,则总有一天,怎么赢得市场份额的,就怎么吐出这块蛋糕!

3、这个市场上最大的不公,是法律设置的准入壁垒,使官办的与民办的慈善组织不能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前者出具的捐款收据可以让捐款人(主要是企业法人)获得所得税前抵扣的政策,而后者,甚至收据都是非法的(没有税务登记资格,就没有出具正式收据的可能);为前者担任义工可以让义工者在今后的就业机会选择上获得某种优先,而为后者担任义工,付出的却得不到制度上的承认,更遑论优先了。

4、官办与民营的慈善组织的这些做法及遭遇,既是“怜悯”市场不完善的原因,更是市场不完善的结果,这使得目前的“怜悯”市场,竞争相当地不充分,而市场秩序也较为混乱。“怜悯”市场的这种状态,使得“怜悯”的供应者难以通过市场来有效而充分地销售他的“怜悯”,以获得帮助,也使得“怜悯”的需求者最终难以采购到高质量的“怜悯”,以实现他的情感消费。

其实,中国的“怜悯”经营市场还没有开放,一切有志于开创中国慈善事业新时代的人士,任重而道远啊!


怜悯:

一种完全发自内心的,愿为对方的快乐和幸福付出的心态,
不由自主的想把对方置于自己的保护下,
提供情感和身体保护的强烈冲动,因而极尽所能地心疼对方.

发表于 2007-7-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的思考啊
发表于 2007-7-2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价值!

学习!

发表于 2007-7-22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扫了一眼,觉得有意思,有空的时候再拜读。。[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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